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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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70號原告 黃健男 被告 王廖淑姿
王祉鑑 王淳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判決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係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且被告王廖淑姿、王淳耀均居住於新北市新店區,依上開規定規定,本案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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