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341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雷國斌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雷國斌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指定相對人為雷國斌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