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9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被告 陳兆忠
陸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兩造就本件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款契約書第17條約定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