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53號聲請人即被告 彭昇烽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738號、第5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昇烽並非通緝到案,也無被通緝之前科,家中有年邁雙親要照顧,母親長年洗腎,父親又患有失智症,亦無逃亡之具體事實,被告所犯之罪均已配合屏東分局偵查隊、檢察官供出毒品上游,且所犯全部案件都已經移交貴院,已無案件尚在偵查中,請准予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被告自可依上開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除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自承無業為生,經拘提到案,又自施用改為販賣毒品,足見其自制力薄弱,面對重罪有逃亡之可能,且販賣第一級毒品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被告販賣次數、對象眾多,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7年8月3日起執行羈押。被告雖以前詞提出聲請,惟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雖坦承犯行,然於警方持搜索票至其住處搜索時,被告尚有逃逸、攀爬至屏東縣○○市○○路○○○巷○○弄○○號屋頂,且將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注射針筒等物向下拋擲欲規避查扣,嗣因為警查獲而未能成功脫逃,有搜索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6-30頁),足見被告於為警拘提時,確有試圖逃逸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聲請意旨尚無可採。此外,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應准予具保之事由,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