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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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97年度基秩字第113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8月11日基警分一秩字第0970161963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違法之事實如下︰㈠時間︰97年7月21日23時30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巷○○號前之公共場所。㈢行為︰以每次新臺幣800元之代價,意圖賣淫而以言詞及手勢拉客,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偵查報告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月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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