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55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宗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淨重共壹點貳叁公克)、海洛因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使用過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1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8月2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19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5月24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7173號、88年度偵緝字第4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2年間因竊盜、贓物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1052號、92年度壢簡字第1490號,各判處拘役55日、40日,並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再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訴字第176號、93年度易緝字第4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29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甫於94年8月2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而有如附表所示之6次施用毒品犯行,嗣為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附記事項:被告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四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附表┌─┬─────┬───────┬────┬────────┐│編│犯罪時間、│查獲時間、地點│扣案物品│罪名及宣告刑││號│地點││││├─┼─────┼───────┼────┼────────┤│一│96年2月26│96年2月26日晚│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日上午9時│間7時30分,在│品海洛因│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在桃園│桃園縣中壢市中│1包(淨│捌月,減為有期徒│││縣中壢市○○○路、南昌街口│重0.05公│刑肆月,扣案之第│││民街6號處│前│克)│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二│96年3月20│96年3月21日下│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日上午9時│午3時50分許,│品海洛因│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在桃園│在桃園縣中壢市│1包(驗│捌月,減為有期徒│││縣中壢市○○○○路二段501│餘淨重0.│刑肆月,扣案之第│││處│號前│13公克)│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三│96年3月21│96年3月21日下││施用第二級毒品,│││日為警採尿│午3時50分許,││累犯,處有期徒刑│││時起回溯96│在桃園縣中壢市││肆月,減為有期徒│││小時內之某│中北路二段501││刑貳月│││時,在某不│號前│││││詳地點││││├─┼─────┼───────┼────┼────────┤│四│96年4月17│96年4月17日晚│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日上午9時│間7時20分,在│品海洛因│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在桃園│桃園縣中壢市天│1包(淨│捌月,減為有期徒│││縣中壢市○○○○街○○號前│重0.05公│刑肆月,扣案之第│││美路中正公││克)│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園內│││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五│96年7月8│96年7月8日晚│海洛因殘│施用第一級毒品,│││日晚間9時│間9時40分,在│渣袋1只│累犯,處有期徒刑│││40分,在桃│桃園縣中壢市龍│、使用過│捌月,扣案之海洛│││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之注射針│因殘渣袋壹只沒收│││龍岡路二段│龍岡國小前之天│筒1支│銷燬之,使用過之│││232號龍岡│橋上││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國小前之天││││││橋上││││├─┼─────┼───────┼────┼────────┤│六│96年7月9│96年7月8日晚││施用第二級毒品,│││日凌晨3時│間9時40分,在││累犯,處有期徒刑│││為警採尿時│桃園縣中壢市龍││肆月│││起回溯96小│岡路二段232號│││││時內之某時│龍岡國小前之天│││││,在不詳地│橋上│││││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