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號聲請人 張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倚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張正雄 (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為倚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倚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張彥銘 為倚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倚良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惟其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6日死亡,被繼承人張彥銘之法定繼承人,本應依公司法第80條規定,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續行該公司之清算事務,惟因繼承人之一即被繼承人張彥銘之配偶 梁少艷 為大陸籍人士,目前已無居住在臺灣,且無法聯繫其表示意願,爰聲請選派張正雄為倚良公司之法定清算人。
三、經查:張彥銘為倚良公司之唯一股東,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嗣張彥銘於99年3月26日死亡,其無第一、第二順位之繼承人,故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梁少艷,以及其長兄張正雄、長姐 張薾文 ,和二姐張淑玉等4人,惟梁少艷目前並未居住在臺灣,且無法聯繫 梁少豔 表示意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身分證3張、經濟部96年12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4975
0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99年5月25日彰院賢家康99司繼字第416號通知、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416號裁定、公示催告公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99年9月1日中區國稅員林四字第0990019776號函、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為處理倚良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本院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被繼承人張彥銘之繼承人之一梁少艷目前未居住在臺灣,難以與其取得聯繫得悉其意見,致被繼承人張彥銘死亡後,無法經由全體繼承人互推選派清算人之方式,續行倚良公司之清算事務;及張彥銘其他繼承人張薾文、張淑玉均同意推由繼承人張正雄(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續行倚良公司之清算事務,有聲請人提出之申請選定清算人之推選證明附卷為憑;且張正雄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張正雄擔任倚良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