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花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花易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377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