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政顏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政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政顏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29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7
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