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4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4216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協議書無利息之約定,僅有違約金之約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