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力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819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力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應沒收之署押」欄內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三星牌TAB4平板電腦壹臺及相當於通信費用之利益合計新臺幣貳萬貳仟零陸拾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力智於民國103年10月中旬與 徐斌 結識,並透過徐斌取得徐斌之友人 曾柏勳 所交付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等證件。陳力智明知曾柏勳僅授權徐斌為渠代辦行動電話門號0976***597號(號碼詳卷)之續約事宜,並未允許徐斌或陳力智以渠名義申辦其他行動電話門號。詎陳力智竟逾越授權範圍,而: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
意,於103年11月2日,至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裕農門市」(下稱遠傳裕農門市),持曾柏勳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接續在附表編號1、2所示文件上,偽簽如附表編號1、2所示曾柏勳之簽名,而偽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文書,進而將該等偽造之文書交付遠傳裕農門市人員以行使,致使遠傳裕農門市人員陷於錯誤,而將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話晶片各一片交付陳力智,並開通上開二門號之通話服務,足生損害於曾柏勳、遠傳電信公司及該公司對於用戶管理之正確性。陳力智取得前開通話晶片後,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犯意,自103年11月9日起,接續多次使用該二張通話晶片通話、上網,迄至104年1月7日止,共詐得通訊費用及小額付費消費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404.8元(起訴書誤載為25,967.8元)之不法利益。
㈡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財之犯意,於103年11月3日,再度前往臺南市○○區○○路○○○○○號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大橋特約服務中心」(下稱遠傳大橋特約中心),持曾柏勳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接續附表編號3所示文件上,偽簽如附表編號3所示曾柏勳之簽名,而偽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書,進而將該等偽造之文書交付遠傳大橋特約中心人員以行使,致使該特約中心人員陷於錯誤,而將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話晶片一片及三星牌TAB4平板電腦一臺交付陳力智,並提供該門號之通話服務,足生損害於曾柏勳、遠傳電信公司及該公司對於用戶管理之正確性。陳力智取得前開通話晶片與平板電腦後,將平板電腦變賣求現,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犯意,自103年11月9日起,接續多次使用該張通話晶片通話、上網,迄至104年1月7日止,共詐得通訊費用及小額付費消費金額共計9,655.88元(起訴書誤載為21,064.88元)之不法利益。
㈢案經曾柏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㈠被告陳力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曾柏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指述。
㈢證人徐斌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詞。
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文件。
㈤遠傳電信公司105年1月19日遠傳(發)字第10411209907號函暨該函檢附之電信費用帳單。
㈥遠傳大橋特約中心105年4月11日南檢文列104偵11819字第15003號函文。
㈦遠傳電信公司105年6月17日遠傳(發)字第10510507557號函。
三、查本案卷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104年1月電信費帳單所列「專案補貼款」之性質,經本院向遠傳電信公司函詢結果,均屬欠費未繳所產生之違約金,此有該公司105年10月27日遠傳發字第10511002167號函及該函檢附之相關電信費用帳單明細一份在卷可查。是此等費用顯不屬於被告詐欺所取得之利益。公訴意旨將該部分款項算入被告詐欺所得利益,顯有誤會。惟此部分業經到庭之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被告詐欺利益之數額,本院就該部分應無另行處理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正當盛年,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自身所需,竟冒用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使用,甚至將申辦所得之平板電腦轉賣獲利,所為已造成告訴人之公共信用及遠傳電信公司財產及客戶管理之危害,雖其犯後坦承犯行,然其迄今仍未能與遠傳電信公司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及遠傳電信公司所受損害,犯後態度不能認為良好,且被告自102年4月起迄
103年12月止,有多次冒用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以致遭檢察官起訴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案件起訴書各一份在卷可查,素行並非良好;兼衡以其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就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均已交付遠傳電信公司各該門市及特約中心,已非被告所有,固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惟被告於附表所示各該文書上偽造之署押(如附表「應沒收之署押」欄所示),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施用詐術所得三星牌TAB4平板電腦一臺及相當於通信費用之利益合計22,06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雖未扣案,然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偽造之文書│應沒收之署押│├──┼──────────────────────┼────────────────────────────┤│1│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付款人帳│左列文書上「新用戶簽名」、「新用戶簽名欄」、「代理人親簽│││戶移轉申請書(一退一租)」一份│」欄位內偽造之「曾柏勳」簽名各壹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一份│左列文書上「申請者簽名」欄位內偽造之「曾柏勳」簽名壹枚。│├──┼──────────────────────┼────────────────────────────┤│2│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付款人帳│左列文書上「新用戶簽名」、「新用戶簽名欄」、「代理人親簽│││戶移轉申請書(一退一租)」一份│」欄位內偽造之「曾柏勳」簽名各壹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一份│左列文書上「申請者簽名」欄位內偽造之「曾柏勳」簽名壹枚。│├──┼──────────────────────┼────────────────────────────┤│3│(專)犀利飆網590/698限24+飆網770限24手機案_│左列文書上「申請人簽名/公司負責人暨公司印鑑」欄位內偽造│││預繳5000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限制型)│之「曾柏勳」簽名貳枚。│││VJBVHE538354無限飆網770限24月租贈271元(網內││││免費優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一份│左列文書上「申請者簽名」欄位內偽造之「曾柏勳」簽名壹枚。││├──────────────────────┼────────────────────────────┤││遠傳門市合約提醒確認表│左列文書上「用戶/代理人簽名」欄位內偽造之「曾柏勳」簽名││││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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