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20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 元。(已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用郵政匯票,抬頭寫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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