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張榮增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653元【計算式:即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222號裁定附表(本金序號
001:486,500元)+(本金序號002:61,153元)=547,653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叔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