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01號原告 昱森 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蘇晉得 被告 張財木
張傳林 張朝益 張蕙讌 張玄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