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3號原告丁○○兼訴訟代理戊○○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斗簡字第八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七年度斗簡字第八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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