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債權人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杜文達 DOVANDAT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之居留證影本。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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