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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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 李建緯 即永新裝璜傢俱行相對人 鐘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鍾進興 」之記載,應更正為「鐘進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婉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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