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75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 告 許瑞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