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55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5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採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五八號
抗告人三綱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間採購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九六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間採購事件,抗告人不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九六八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未具體表明訴訟事件涉及原則性法律見解,並聲請本院許可,經原審法院裁定令補正,抗告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足稽,抗告人卻未於七日裁定期間內具狀補正。從而,抗告人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莊俊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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