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除字第50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3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98年度審除字第5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邱憲忠 │台灣銀行小│000537│9,650元│97年11月30日│AB0000000│││││港分行││││││├──┼──────┼─────┼──────┼────────┼───────┼──────┼───┤│002│ 吳敬松 │第一銀行鳳│00000000000│5,550元│97年11月30日│YA0000000│││││山分行││││││├──┼──────┼─────┼──────┼────────┼───────┼──────┼───┤│003│興億興業有限│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12,900元│97年11月30日│0000000││││公司│業銀行 北鳳 │││││││││山分行││││││├──┼──────┼─────┼──────┼────────┼───────┼──────┼───┤│004│興億興業有限│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19,800元│97年11月30日│0000000││││公司│業銀行北鳳│││││││││山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