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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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17號聲請人 吳慧玲 代理人 黃禧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吳慧玲│有限責任臺南三信用│100年12月22日│210,000元│0000000│││││合作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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