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231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①壹佰柒拾捌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②壹拾柒萬捌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①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②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二點九七五②四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②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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