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2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風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相關登記資料(須載明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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