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 林育
秦碧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 律師被告 林裕鈞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貞吟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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