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林坤財具保人劉朱桃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朱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朱桃因被告林坤財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劉朱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林坤財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劉朱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0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被告之住所並無異動,亦無在監在押,嗣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送達證書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且本院傳喚被告、具保人結果,亦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本院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傳拘無著,當屬逃匿甚明。故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