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2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郭顏毓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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