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 黃金榮
陳月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相對人仁德萬龍宮特別代理人 吳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變更選任吳進興為聲請人提起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訴訟,為被告仁德萬龍宮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應為被告之仁德萬龍宮之原管理人 辛海南 已死亡,迄今尚未經由信徒大會選舉產生新任管理人,為進行本案訴訟之需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有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卷宗及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民國108年11月5日南市民宗字第1081273139號函附相關資料附於該案卷宗可稽,堪信屬實。則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選任仁德萬龍宮之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又本院原選任 宋偉儒 為被告仁德萬龍宮之特別代理人,惟因被告具狀陳明特別代理人宋偉儒平日事務繁忙,且未實際參與廟務,請由擔任被告財務委員之吳進興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亦據原告表示同意,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