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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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王漢律師破產人 周秀枝 債權人 陳雯慧 債權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陳啟仁 上列聲請人因周秀枝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破產管理人陳報意旨略以:破產人周秀枝經鈞院108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破產,破產管理人依法向鈞院提出破產財團財產分配表之聲請,經鈞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裁定認可並公告,無人提出異議。破產管理人已依上開分配表,將破產財團之財產分配予債權人完畢,爰依破產法第145條規定提出分配報告等語,並提出收據、債權人存摺封面、匯款申請書等影本。
三、經查,破產管理人已依本院認可公告之分配表分配完結,核與首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相符,爰依該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