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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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696號債權人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債務人雷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李秋燕 債務人 葉簡凡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秋燕、 葉簡凡凡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秋燕、葉簡凡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雷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核發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本次顯係重複聲請,請具狀陳明是否撤回對雷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
三、提出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59號支付命令之聲請狀與証據資料影本。
四、提出債務人李秋燕、葉簡凡凡違反法令或善良管理人責任,至台端受有損害之具體情狀,並應提出佐證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