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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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告 江依蓁
4樓9號 黃安新
4樓9號 黃安邦
4樓9號被告 黃自強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黃自強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4,736元及非訟標的金額5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691元及1,000元,共計新台幣22,691元,尚欠新台幣20,691元未繳,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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