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 許智森 法定代理人 許舒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107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原審請求相對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給付保險金事件(105年度保險字第38號),即曾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審法院10
5年度救第1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調取卷宗查核無誤。聲請人於本件第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該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審,而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聲請人重複聲請,並無實益,不應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黃宏欽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