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7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7279號債權人星彧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代理人 王晸怡 債務人 李建德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禾盛企業社、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屏東縣○○鄉○○街000號1樓、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鳳山中崙郵局及左營南站郵局開戶,惟無執行實益,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