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被告 嚴靖潔 (原名 嚴麗香 )
鄭長勝 (原名 鄭肇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玖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間經營邁得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因資金周轉不良,自94年7月起陸續開立支票或以廠商支票交付原告及以支票到期後換票等方式,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3,229,480元,各筆借款屆期日如附表發票日欄所示。然被告得款後,竟以書信表示無法還款,隨即斷絕聯絡,迄今仍未還款。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支票21份、退票理由單10份及書信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61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屆期後尚有3,229,480元未償還,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共同給付3,229,48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兩造就上開借款未約定遲延利息利率,則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等規定,被告原應分別自各期末日即附表發票日欄所示日期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期應返還本金依週年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原告僅請求被告就借款本金全額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13日(送達回證見本院卷第85、89頁)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本院自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共同給付3,229,480元,及自10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八、原告 陳明 願就本判決所命給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潘瑜甄附表:
┌─┬──────┬─────┬──────┬────────┐│編│發票金額即現│支票號碼│發票日│發票人││號│欠本金(單位││││││:元)││││├─┼──────┼─────┼──────┼────────┤│1│500,000│AP0000000│94年7月10日│嚴麗香│├─┼──────┼─────┼──────┼────────┤│2│500,000│AP0000000│94年7月10日│嚴麗香│├─┼──────┼─────┼──────┼────────┤│3│150,000│AP0000000│94年7月15日│嚴麗香│├─┼──────┼─────┼──────┼────────┤│4│160,000│FA0000000│94年9月30日│嚴麗香│├─┼──────┼─────┼──────┼────────┤│5│220,600│CL0000000│94年7月31日│第一名體育事業有││││││限公司( 羅卡素 )│├─┼──────┼─────┼──────┼────────┤│6│125,580│TB0000000│94年7月31日│勝千弘企業有限公││││││司( 熊健宇 )│├─┼──────┼─────┼──────┼────────┤│7│80,500│FA0000000│94年7月10日│勝千弘企業有限公││││││司(熊健宇)│├─┼──────┼─────┼──────┼────────┤│8│150,800│PC0000000│94年7月31日│ 楊琇惠 │├─┼──────┼─────┼──────┼────────┤│9│341,250│FA0000000│94年7月20日│力龍企業有限公司││││││( 林宗龍 )│├─┼──────┼─────┼──────┼────────┤│10│69,500│AP0000000│94年9月10日│嚴麗香│├─┼──────┼─────┼──────┼────────┤│11│50,000│AP0000000│94年8月10日│嚴麗香│├─┼──────┼─────┼──────┼────────┤│12│160,000│FA0000000│94年8月31日│嚴麗香│├─┼──────┼─────┼──────┼────────┤│13│150,000│FA0000000│94年10月31日│嚴麗香│├─┼──────┼─────┼──────┼────────┤│14│150,000│FA0000000│94年11月30日│嚴麗香│├─┼──────┼─────┼──────┼────────┤│15│130,000│FA0000000│94年12月31日│嚴麗香│├─┼──────┼─────┼──────┼────────┤│16│50,000│FA0000000│94年9月30日│力龍企業有限公司││││││(林宗龍)│├─┼──────┼─────┼──────┼────────┤│17│50,000│FA0000000│94年10月31日│力龍企業有限公司││││││(林宗龍)│├─┼──────┼─────┼──────┼────────┤│18│50,000│FA0000000│94年11月30日│力龍企業有限公司││││││(林宗龍)│├─┼──────┼─────┼──────┼────────┤│19│50,000│FA0000000│94年12月31日│力龍企業有限公司││││││(林宗龍)│├─┼──────┼─────┼──────┼────────┤│20│50,000│FA0000000│95年1月31日│力龍企業有限公司││││││(林宗龍)│├─┼──────┼─────┼──────┼────────┤│21│41,250│FA0000000│95年2月28日│力龍企業有限公司││││││(林宗龍)│├─┴──────┴─────┴──────┴────────┤│本金總額:3,229,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