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72號聲請人 何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董天群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董天群(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巷○號10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何麗珠為失蹤人董天群(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巷○號10樓)之妻,董天群於民國102年4月4日在大陸地區北京門口溝登山後失蹤,雖曾在當地報案並發動搜山協尋,但均無任何發現,事後亦在臺灣報案協,失蹤迄今已逾7年,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大陸地區北京市公證處公證書等件為證,且失蹤人董天群之子女 董威言 、 董威誼 亦到庭表示對聲請人聲請對董天群為死亡宣告並無意見(見本院109年10月15日非訟事件筆錄)。而本院函調董天群之入出境紀錄結果,其於102年3月24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記錄,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亦函覆至今均未尋獲失蹤人董天群,堪信董天群於102年3月24日出境後於同年4月4日失蹤等情為真。從而,失蹤人董天群失蹤迄今已逾法定期間,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