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98年2月27日執行羈押、同年5月27日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筱蓉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