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志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嗣於10
4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茲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志宏於101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8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3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12月14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2月2日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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