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儒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儒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儒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0日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2年11月26日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2年9月13日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再於103年1月1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92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二案,復經本院以103年聲字第14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受刑人於103年2月19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