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政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政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政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政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4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638號、102年度審訴字第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及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所示之3罪刑,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3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而於102年4月25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10月7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