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405號聲請人鼎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88年2月10日簽發之支票1紙,金額新臺幣144,090元,利息未約定,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支票1件,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票據為「支票」,而非「本票」,有該支票附卷可稽,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聲請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