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5號聲請人 楊順傑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9年2月12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聲請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楊順傑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既經本院判決駁回其在第三審之上訴後,復具狀聲請上訴,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