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1日
,以98年度補字第15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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