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巷17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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