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程傑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程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程傑前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二三八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