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麗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周麗山發支付命令,主張其債權受讓於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釋明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聲請人雖具狀陳報,惟所附帳務明細未能釋明其債權本金即為「應收款」,且已到期循環利息新台幣4,388元之計息期間不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