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輝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智輝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鄭諺霓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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