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5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志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聲明一(即門號0000-000-000)部分,可看出請求補償金新臺幣588元依據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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