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87號聲請人陳秦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股票號碼有誤)。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