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91號聲請人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91號聲請人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