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許濬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姿瑩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地號暨其上1456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債務人 解景森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延嗣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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