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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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柏宏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黃火泉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其名下無財產,惟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下同)106年11月20日國壽字第1060010833號函在卷可考。本院遂於106年12月4日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議決就前開人壽保單之保單價值解約金15,360元(截至106年11月15日)是否予以解約,將該數額併同現金進行分配後,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經債權人同意上開清算財團之處分方式,有債權人106年12月25日之陳報狀附卷可稽。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15,199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